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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离婚财产分割           阅读: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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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对财产的所有权又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财产分割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导致离婚的因素。若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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