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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丈夫杳无音讯 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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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结婚十多年,但双方婚后性格不多,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后因争吵丈夫不告而别,杳无音讯。妻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情介绍:分居后丈夫消失无音讯 妻子起诉离婚

原告与被告婚前系中专同学,两人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16日生育儿子覃某。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生活志向及性格差异较大,原告向往稳定的工作及平淡的生活,被告则希望到外面投资做生意当老板,但屡遭失败,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因此时常发生争吵。2011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带着儿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覃某由原告抚养。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两人性格不和,生活志向不一致及家庭生活经济方面原因而产生矛盾,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带着儿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在此期间双方分开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2012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予。婚生子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依然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综上,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覃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给婚生子生活费300元。覃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直至覃某18岁为止。

律师评析:

分居离婚的条件有: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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