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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离婚私下卖房 丈夫告妻请求判令合同无效

婚姻资讯          2012-06-18 阅读: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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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妻子低价私自卖房

1999年,香港人吴先生和辽宁人关女士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2004年,关女士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2006年在龙岗横岗街道六约社区购买了一套复式房产。购房后,吴先生一直支付该房产每月的按揭款、物业费以及水电费用。

2009年,夫妻俩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女儿也归吴先生抚养;吴先生支付给关女士50万元。随后吴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但因关女士长期下落不明,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及房产变更手续。

据吴先生说,2010年9月,他突然收到陌生人韩女士发出“限期搬迁”的通知。原来,韩女士已从关女士处购买了该房产。随后吴先生在国土部门查询得知,关女士于2010年7月私自卖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18万元将房产转让给了韩女士。

夫告妻请求判令妻子私下卖房的行为无效

吴先生认为,妻子私下卖房,关、韩二人恶意串通过户房产,损害了他的利益。为此他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确认他才是该房产所有人。

一审开庭时,关女士和韩女士均辩称:自己转让和得到房产均非恶意。关女士表示,她在转让房产时,吴先生并不知情。虽然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吴先生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两人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她转让房产时也并无恶意。

韩女士则表示,她和关女士的交易实际转让价格为340万元,为了规避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双方才写上交易价为118万元。房产证显示关女士是房产合法所有人。她支付了340万元购房款后,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关女士的财产,因此二人不存在串通行为。

庭审

一审判驳回夫诉讼请求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认定关、韩二人有恶意串通行为,理由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18万元转让房产。而根据法庭查实,可确认房产真实交易价为340万元。关、韩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交易价格条款定为118万元,确实规避了国家税收,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法院还认为,虽然吴先生和关女士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认为关女士无权转让房产。但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该房产登记在关女士名下,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权属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关女士私自卖房的行为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韩女士。况且到庭审时,吴先生和关女士双方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该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上诉称:一审认为房产交易价为340万元存在错误,根据关、韩二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转让价仅为118万元,其余222万元是韩女士支付的家私、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款,一审判决混淆了这两笔款的属性。

吴先生表示,目前他和关女士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私下卖房,老公并不知情,应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吴先生的妻子关女士未出庭应诉。韩女士一方则辩称:她在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关女士,加上关女士又是香港籍,她没有必要也无法查得关女士的婚姻状况,自己并非恶意购房。目前房产已合法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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