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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兄名义与女友结婚 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婚姻资讯          2012-06-19 阅读: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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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未到,冒用哥哥身份证结婚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李某与陈某相识后互生好感,便开始恋爱。相识时,男方李某还未满20周岁。1988年6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李某觉得自己与哥哥的模样长得差不多,而哥哥已经过了22周岁。于是,他就偷偷拿哥哥的身份证,以哥哥的名义与陈某领了结婚证。

此后几年,双方生了一儿一女。李某的哥哥知道弟弟擅自用自己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12月21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陈某与李某的哥哥解除了婚姻登记。也就在这几年间,李某的恶习渐渐暴露:稍有不顺心,就对陈某拳打脚踢;而且,他还在外面沾花惹草。

2010年5月,陈某一纸诉状递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她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争执,到底是重婚还是同居?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陈某当初是与他人登记结婚,然后又与自己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陈某犯重婚罪。李某表示,他愿意解除与陈某的同居关系,但是两人并没有共同财产。

法院结合李某与陈某的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一对儿女的证人证言,认定李某的兄长与陈某并没有关系,也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此外,在1988年6月30日的《结婚申请书》上,李某用自己的指纹按在了签名上。李某未申请对此签名的笔迹及指纹进行比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冒用其兄长的名义,与陈某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李某两人在1988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1990年3月11日时,两人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早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现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院欲调解,但两人均无和好愿望。法院遂依法判决,认定二人的婚姻为事实婚姻,准予离婚;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商品房,在李某补偿房屋款项20万元给陈某后,房子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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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及其第(一)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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