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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男女订婚未结婚 双方产生返还彩礼纠纷

婚姻资讯          2012-06-26 阅读: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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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婚约男方赠送彩礼

谢某是郧西县景阳乡村民。今年年初,经该乡村民刘某介绍,他与同村女青年张某建立恋爱关系。1月26日,张某及其父母张某某、王某某按当地风俗与媒人一起到谢某家中"看家"(农村订婚的婚俗)。当天谢某与张某订立婚约,并将现金彩礼15500元赠送到张某家中。此后,谢某、张某来往密切,并相互赠送对方及家庭礼金和礼品,其中谢某赠送给张某礼金及礼品折合现金为2785元,张某返还谢某礼金及礼品折合现金为1800元。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

矛盾纷起分手之后双方产生返还彩礼纠纷

4月20日,谢某与张某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双方此后再也没在来往。眼看结婚无望的谢某最终决定解除婚约并讨回彩礼,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6月12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仅按民间习俗订立了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这场返还彩礼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谢某彩礼现金12000元,其余部分谢某自愿放弃。

法官析理:婚约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往往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其性质属于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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