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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

离婚赔偿           阅读: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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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小打小闹在所难免,但如果演化成家庭暴力则是违法的,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过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且数额也不是随意的。具体来说,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如何?本文将详细地为您介绍这些问题。此外,您还可以直接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

一、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赔偿有主体要求和客观情形的限制。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

(1)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6)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7)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8)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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