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却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孩子只得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担心平静幸福的生活被打破,孩子母亲决定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夺回抚养权。青羊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慧与程明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0月协议离婚,根据双方协议,儿子小志的监护权归父亲程明并由父亲抚养。但离婚后,程明长期在外务工,小志的生活起居及上学由母亲吕慧负责,在这期间,程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今年1月,因担心程明以享有抚养权为由要走孩子会对孩子成长不利,吕慧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据了解,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孩子的监护权归属男方。但离婚后,小志一直随母亲生活,程明在此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鉴于小志长期随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小志变更抚养关系,由母亲吕慧抚养,同时判令程明负担小志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至小志满十八周岁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