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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

婚姻资讯          2012-07-06 阅读: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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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纠纷,老人生前留遗嘱

王强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退休之后,他大部分时间和女儿在一起。随着年龄增大,王强担心自己随时会离开人世,如果不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害怕以后子女们为争夺财产而伤和气。2008年2月,经过慎重考虑,王强立下遗嘱并签字。遗嘱中,王强称要将位于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在农转非时获得的2.1万元安置费,全部由女儿王芬继承。老人还特别强调,做这个决定时,他很清醒,希望儿子和女儿能尊重他的意愿,不要因争财产而吵架。2009年12月底,老人抱病离世。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王芬遵照父亲的遗嘱,继承了父亲全部财产,并去相关部门领取了父亲的安葬费和补偿费,共计1万余元。

父亲不会使用电脑,打印版遗嘱为代书遗嘱

王强去世后不到一年,王芬的哥哥王坤、弟弟王珍多次找上门,要求协商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王芬没有答应。随后,她被哥哥和弟弟告到法院。她被迫接招,和亲人法庭上相见。

法庭上,王坤、王珍提出,父亲留给王芬的遗嘱为电脑打印件,当时父亲已经70多岁,根本不会用电脑,这份遗嘱应为“代书遗嘱”。

无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签字,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2012年3月,重庆市一中院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王芬出示的遗嘱应为“代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的书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有这样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遗嘱。王芬出示的遗嘱上只有老人的签字,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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