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将自家存款赠送给侄子
2006年1月,临沂某县的60岁老人刘某经人介绍与50岁的王某结婚。2009年8月份,刘某因癌症晚期住院,刘某在得知自己患绝症后,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将自家存款12万元及一套住房赠送给侄子刘华。2010年3月份,刘某去世。
自家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妻子财产的部分无效
王某认为,这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自己,刘某的遗嘱处分属于王某的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而刘华认为,这12万元及一套住房是其叔刘某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赠送给自己的,与王某无关。无奈,王某将刘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嘱内容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处分刘某的遗产。法院认为:12万元存款为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其遗产的范围应为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另6万元归王某所有。法院遂判决:刘华一次性支付王某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