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
对与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判决不准离婚何时能再次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特殊情况之下,不能够马上再起诉离婚,需要六个月的间隔期,自判决不予离婚起六个月后才能起诉离婚,该诉讼期间不能缩短或延长。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