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有破裂或者沿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是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包括其他会严重Σ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