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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破坏军婚的情形有哪些

起诉离婚           阅读: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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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破坏军婚的情形有哪些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

2、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注: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若通奸行为造成现役军人巨大痛苦而离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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