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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500块把房子“卖”给儿媳 儿媳离婚要分房

婚姻资讯          2012-07-18 阅读: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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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500块把房子“卖”给儿子媳妇

引起争议的这套房子位于湖墅新村,50多平方米,价值120万,是丁大伯和沈阿姨唯一的住房。2008年,两人将房子卖了,价格500元。买主是儿子和儿媳。

媳妇离婚要分房,老人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4年后,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老人急了,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房屋所有权。

老人与儿媳庭上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争辩

昨天,4人对簿公堂。

丁大伯、沈阿姨、儿子都把矛头直指儿媳,说她手段卑鄙,后悔当初中了圈套。儿媳坚称,是公公婆婆主动要把房子卖给她和丈夫的,她是被动接受,现在没有理由把房子还回去。

丁大伯说,他和老伴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子,2008年,孙子4岁半,儿媳提出,能不能把房子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因为这套房子是卖鱼桥小学的学区房。

“她跟我们再三保证,他们是不会离婚的,即使离婚也不会要我们二老的房子,纯粹是为了伢儿以后读书方便,接受好一点的教育。”

他说,他和老伴当时都非常相信儿媳,想也没想就同意把房子过户了,转让价格500元,税金3000多元。之后,也是他们两个老人住着的。

“她现在起诉离婚,要分房子。可是这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500元钱能在杭州买到一套房子吗?”丁大伯浑身颤抖。

儿媳说,把房子过户给他们夫妻,当初就是公公婆婆的真实意思。

“我是大学生,长得好看,家庭背景又好,而他们儿子是初中生。他们觉得我是下嫁给他们家了,所以结婚一开始就想补偿我,一直说要把房子给我们。但是由于买卖房子要交的税费很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直到2008年,推出优惠政策,交易的税费比赠与要交纳的税费还低。他们觉得是个好机会,就把房子卖给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办了过户手续,当时他们还很高兴……”

儿媳说,500元的买卖价格的确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这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赠与已经完成,并且已满一年,早过了可以撤销的时限。

儿媳还说,要不是丈夫不忠,她也不会离婚。

“你要凭良心说话!”丁大伯用手指敲着桌子。

在法官工作下,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法官宣布退庭。

法官说案:

法官说,目前丁大伯和老伴已同意给予儿媳适当的金钱补偿,但双方在具体金额方面还有分歧,需要法院进一步做工作。“这个案子蛮有教育意义。老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时,一定要慎重,深思熟虑。比如这两位老人,如果当初在过户时,和儿子儿媳签订了补充协议,说明过户的真实意图,那么也不会有如今这样的麻烦了。”

责任编辑: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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