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割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对保险利益的分割。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②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