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认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存在着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正确认定家庭暴力应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上,当事人较难举证证明的有两要素:一是主体,即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二是客观方面,即具体的暴力行为或冷暴力之表现。对于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均有报警记录、有关部门调解记录及损伤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但行为主体及其具体行为则难以举证证明,而此时受害人显已穷尽了举证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更勿谈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宗旨。
二是准确把握“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标准。这里的“一定”绝非是指一次性的伤害后果,它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对前者的认定,可根据人体法医学鉴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加以判断;对后者,因无明显外在体征,故不能将达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后果或精神崩溃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应从加害人施暴的时间、次数分析其主观恶性,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结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断。
二、实施家庭暴力怎样处罚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