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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证据          2012-12-08 阅读: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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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二、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证据要能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另外“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性存疑,可能会被法院排除适用。收集离婚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证据可以不必花太多金钱去调查,倒不如多花些金钱请个专业律师把对方的财产情况查清楚,以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财产。

2、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3、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各地的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所以有必要注意举证时限,即使自己不清楚,可以问法官、问律师。

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增距包括:

(1)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证据。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4)孩子的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很重要,能不能离婚、能分到多少财产以及能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用到证据。但是收集离婚证据是一项对法律、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如果您在收集离婚证据时不慎侵犯了他人权益,不但不能保护您自己的权益,还需要赔偿别人的损失。在收集离婚证据时,建议您咨询一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根据律师指导进行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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