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财产
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基本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还有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个案因涉及婚后“安置房”还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 “安置房”这点法律上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 但多数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一般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关系。即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类似案例的分析,关于其财产性质(是否是婚前财产)的争议较少,而关于不动产的增值部分的争议较多(例如:“是否是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如果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归个人所有,离婚的时候也不进行分割。不过对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发生争议时,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哪些证据能证明财产的归属、如何收集这些证据,您可以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