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夫妻双方出现了上述情形,在法律上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一般来说,法庭会根据本案开庭审理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一个综合的分析判断,但是其后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3、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离婚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