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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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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阿全和阿秀是泉州人,2004年结婚,婚后3年育有一子小军(化名)。2011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异,《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后来,阿全把孩子交给阿秀照顾。为了讲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两次签协议,后一份《协议书》约定:“1。儿子归男方,因男方工作不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且男方应每月按时付给女方小孩生活费1000元……5。若女方再婚,孩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但是,阿秀后来发现阿全是一个同性恋,她无法接受,担心儿子跟着父亲,会产生不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今年3月份,阿秀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阿全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在阿全看来,他抚养孩子并无不妥。阿全认为,性取向不同不是病态,不是作奸犯科,他有正常的世界观、人生观,人格没有缺陷,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并使之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不能因为他的性取向不同而遭受歧视,甚至剥夺他抚养小孩的权利。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阿全还详细介绍自己带孩子的经历:阿秀在孩子出生满月后就没有奶水,孩子一直吃他从香港带回来的奶粉;阿秀产假结束后,晚上都是他给孩子喂奶粉。阿全还解释离婚后答应让阿秀带小孩,是因为她再三保证她会让她父母过来帮忙,还考虑到小孩的情感需求,为此他特地租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给阿秀,好让她的父母过来住得舒服一点。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但自2012年6月至今,孩子实际一直随同阿秀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且阿秀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具有抚养婚生子的能力。阿全的性取向异于常人,对小军日后的人生观、家庭观的塑造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法院一审判小军由阿秀抚养,阿全每月应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小军,直至他年满18周岁。判决后,阿全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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