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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事项,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必要事项

婚前财产           阅读: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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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事项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下,各项书面证明房屋产权的间接证据都保留在对方手中,一旦发生纠纷,对己方极其不利,所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房屋产权归属非常必要。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这种情况下公证的主要目的是写清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例如根据出资比例确定等。

3、产权不稳定的动产。例如存款、玉器、首饰等。这种财产没有其他的证明权属的方式,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必要事项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例如房屋、汽车。其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已经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归属。显然没有必要再进行另一项权属公证了。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该房屋仅为居住使用,非夫妻二人所有,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当然也就没有公证的必要。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仍为交付房款的人,不因房产证的交付日期在婚后而改变。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该房屋婚前仍未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需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区分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事项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必要事项,有利于婚前财产公证更加优质高效,更有利于厘清财产所属,减少财产纠纷,为婚后的美好生活奠定基础。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涉及诸多专业化和程序化的部分,甚至已经针对婚前财产如何约定归属产生了纠纷,如果不是很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制度性规定,也很容易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这时候一个专业化的律师的帮忙就尤为重要,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最为优质高效的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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