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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财产           阅读: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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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核心问题,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则是更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变更、转移,也可能是一方为了离婚的时候获得更多的财产而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手段来擅自处置共同财产,这对另一方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损失。这时,一方面需要当事人擦亮眼睛,仔细辨别,另一方面,当离婚的时候或者出现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时候,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以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帮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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