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一)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
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
(二)母双方轮流抚养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被认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有到父爱与母爱,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即子女在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下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依次轮流。当然,此方式的适用,仍要结合该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采用。比如,若父母的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生活恶习,长时间无法戒除,以及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并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轮流抚养的方式还会受到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新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所以,此类方式,只能一段时间适用,作为子女适应父母离婚的一个过渡。
二、子女抚养权能变更吗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即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一方要求变更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上文中已经对“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子女的抚养权能变更吗”两个问题进行了介绍。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不能仅仅着眼于抚养权,更多地要考虑子女的想法,在生活中要多多关爱、细心照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用法律去维系亲情。当有纠纷不能解决或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时,才应采取法律手段。如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如何做对争取抚养权更有利等问题就可向律师咨询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