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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遭拒绝,只订婚没结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婚姻案例           阅读: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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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要求返还彩礼遭拒绝

2014年3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订婚,按照习俗,原告李某应被告邓某之要求共支付彩礼3万元。随后,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登记结婚,但遭到被告邓某的拒绝,同时,被告邓某提出分手。原告李某遂要求被告邓某返还彩礼3万元,但遭到被告邓某的拒绝。

争议焦点:只订婚没结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本案中,关于被告邓某是否应该返还原告李某的彩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是按照当地习俗自愿赠与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费,事前双方并没有约定必须以结婚为条件,且按照习俗彩礼已经赠与便应属于接受方所有,因此,被告邓某没有返还彩礼的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处于赠与的目的给付给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但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应当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现在被告邓某拒绝履行登记结婚的义务,赠与的前提条件便不再成立,因此,被告邓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彩礼。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然在前期就婚姻缔结达成了一致,男方随即也支付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是女方提出分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被告邓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3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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