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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还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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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还与他人同居

广西钟山县的董某,与妻子陶某于1978年12月登记结婚,并且一直共同生活。后董某因生活琐事逐渐对陶某心生厌倦,经人介绍认识了虞某,并将其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董某在与虞某同居期间,遭到陶某及两个儿子的反对,与其发生争吵并打斗。此事过后,董某到钟山县城租房与虞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认定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

即自己有配偶,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董某与陶某为合法夫妻关系,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陶某同居,并对外声称是夫妻关系,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依然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董某应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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