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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父亲女子出卖婚姻,“典己救人”的婚姻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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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为救父亲女子出卖婚姻

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无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不相识的张某。婚后,因张某性格孤僻、暴躁,动辄以李某系其用钱买来的为由殴打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当初结婚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反婚姻自愿原则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

对此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典己救人”婚姻违反结婚自愿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当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是否有效当由法律规定,只要结婚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便属有效婚姻。“典己救人”婚姻虽然违反结婚自愿原则、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但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典己救人”婚姻的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婚姻便是有效婚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典己救人”婚姻当事人往往因为某一客观原因所迫而与他人结婚,如本案李某因为父亲治病而嫁给张某,存在“胁迫”的因素,属可撤销婚姻。

律师说法:“典己救人”的婚姻效力如何

“典己救人”是指未婚女为换取钱财救治家人而允诺嫁与他人的行为。从“典己救人”的性质与特点来看,虽然男女双方形式上自愿结婚,但其实质是以婚姻作为买卖交易之标的。女方往往迫于家人病重而又苦于无钱治病的情况下,自买其身,在自己的婚姻前附加一个他人须赠与一定钱财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为亲人治病,而非结婚,结婚只是女方为筹集钱财的手段。男方则出于花钱买媳妇之目的而赠与女方钱财。“典己救人”成立的婚姻是一种“我给你钱,你给我人”的买卖婚姻,这与我国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相悖。

虽然“典己救人”婚姻违反“结婚自愿”原则,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但是在判断该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应当遵从“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则”,不宜确认“典己救人”婚姻为无效婚姻。理由是: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只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女方即便是内心不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表现为顺从的状态,登记人员无法判断其真实的内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结婚非本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3、“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

4、“典己救人”婚姻虽然违反结婚自愿和公序良俗原则,但这种婚姻确立后,现实中也有成就美好婚姻、幸福家庭的实证。如果把“典己救人”婚姻归为无效婚姻,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5、“典己救人”婚姻虽然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但当事人往往因为某一客观原因所迫而与他人结婚,如该案李某因为父亲治病而嫁给张某,存在“胁迫”的因素,属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方可在一年内行使除斥权。如过除斥期间,该婚姻即转化为有效婚姻。

综上,“典己救人”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在除斥期间,当事人可行使除斥权。除斥期间届满,“典己救人”婚姻即为有效婚姻。该案李某可以“结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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