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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向前妻讨要股权遭拒,婚前财产能否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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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向前妻讨要股权遭拒

10年前,方先生和台湾人黄女士结婚,并在上海安了家。新婚不久,夫妻俩决定到证券市场淘金,商定方先生借用黄女士的名义,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资开立B股账户,黄女士也同意相关的财产权益与自己无关,双方并有书面协议。

嗣后,方先生将自己外汇账户中的近7万美元分批划入妻子的B股账户:1996年11月,方先生先将18873。58美元划入妻子名下海通证券的B股账户,1997年2月和10月分两次又将5万美元存入同一B股账户。

4年后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离婚,黄女士回到台湾。方先生为讨回股票账户资金一直想方设法找黄女士,可每次都无功而返。于是方先生将黄女士告上法院。庭审中,黄女士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婚前财产能否平均分割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995年,原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存入15万美元,这笔存款为婚前财产。1996年11月、1997年2月、1997年10月投入B股资金账户的3笔资金均来源于该款,故现存于黄女士名下的B股账户内资金及股票的财产权利应为方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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