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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婚生子起纠纷 要求昔日恋人支付生产费和抚养费

婚姻资讯          2012-07-31 阅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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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人因琐事争吵而分手,女方未婚生子后,多次往返于深圳、萧山两地,与儿子的父亲王先生打官司,为孩子争取抚养费。

恋人分手后女方未婚生子

张女士在深圳工作,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于2008年8月开始恋爱。

两年多下来,两人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于2011年1月在深圳拍摄了婚纱照。当年2月份,张女士跟着王先生回了老家,但在正月初四两人因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不久,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便赶紧联系王先生,但对方不愿复合,还建议她把孩子打掉。

由于在2010年已经引产掉一个5个月大的胎儿,担心以后可能没法当妈妈,2011年11月1日,张女士在香港一医院产下一名男婴。

女方起诉昔日恋人要求支付生产费和抚养费获支持

儿子出生后,张女士再次联系了王先生,但此时他已经结了婚,对孩子的身份表示怀疑,不愿意支付张女士所提出的住院生产费10万元和抚养费80万元。

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萧山法院。

今年1月,张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递交了第一份诉状,要求确认王先生和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但在庭审中,王先生认为,不确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

张女士当庭要求做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3月作出鉴定意见书,支持王先生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看到鉴定意见书后,王先生认可了这个孩子。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张女士向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诉状,要求王先生支付生产儿子所花的生产和住院费10万元。

开庭时,王先生没有到庭。最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自愿补偿给张女士因生育儿子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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