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外出务工多年回乡起诉离婚
原、被告1990年4月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共同去张家港市打工,并长期租张家港市西张镇王某的房屋共同居住,儿子阚小某则在塔山镇随奶奶生活,原告刘某偶尔回来看望儿子阚小某及计划生育检查,阚某则多年没有回来。2004年初,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回塔山老家并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阚某离婚。贾汪法院经电话与阚某联系,但阚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案件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贾汪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本案因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张家港市,故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