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表兄妹登记结婚
某的父亲与陈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于某与表妹陈某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成年后两人相爱,打算结婚,遭到全家人强烈反对。2004年,于某与陈某隐瞒亲属关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的父母知情后申请至法院,要求确认于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宣告于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与陈某系表兄妹,双方的婚姻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陈某的父母系陈某的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判决宣告于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收缴双方的结婚证。
律师说法:父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本案中的于某与陈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厉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案陈某的父母属于陈某的近亲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的父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于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