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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起诉离婚           阅读: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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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1、婚姻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以上就是“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以及“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本文对您解决实际困难有帮助。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外,还不能违反婚姻法对离婚的限制规定。生活中,很多夫妻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都判决不准予离婚,想要再次起诉就必须得等六个月。下定了离婚决心的,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律师,了解清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规则,争取一次诉讼就能实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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