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2013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迅速结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称1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离婚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确系王某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王某与李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