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处分行为效力如何?

婚姻资讯           阅读:451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小陈与小童(女)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过辛苦打拼,在江苏常州市租了店面开了两家服装店,经营某品牌服装专卖,事业上蒸蒸日上,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夫妻感情却一落千丈,小童曾向法院诉讼过离婚,因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驳回了小童的离婚诉求。之后小陈离开了小童独自外出打工,小童仍在江苏常州市经营服装业务,期间,小童将两服装店内的财产等未经过小陈同意私自转让给他人,获得了一定的价款,此行为致使夫妻双方矛盾更力激化。小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求将转让店面所得价款的一半判归自己所有。

夫妻财产处分行为效力如何

妻一方擅自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一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同时,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按份共有外,应当认定是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小童与小陈所经营的店面及其内部的服装等物品双方从未有约定,应当认定是共同共有的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显然,小童处分夫妻共同的店面及财产时小陈是不知情的,更未取得小陈的同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3、小童处分财产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本案考察的小童的行为是民事单方行为,而并非是考察小童与转让方的双方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是特指订立合同的行为,即合同是否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童处分财产行为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不需要考虑受让方的,所有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的;

4、我国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根据效力情况分,只有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案中小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认定为效力待定是混淆了订立合同的双方行为与小童处分财产的单方行为。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