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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离婚,为了争夺房产再次闹上法庭

婚姻资讯          2012-12-08 阅读: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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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离婚

2003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先生结婚。2014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张女士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东小口镇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房屋于2004年购买,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1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16万元。现诉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张女士说,房屋的首付款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万余元、向吴先生父亲借款14万元。贷款16万元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偿还。吴先生则主张,首付款15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16万由他独自偿还。

为了争夺房产再次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吴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吴先生的赠与。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张女士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0万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谢婧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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