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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变更孩子姓氏引纠纷,擅自改姓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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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变更孩子姓氏引纠纷

赵某(男)与王某(女)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春节登记结婚。2001年3月生育一女,随父姓。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事等截然不同,双方遂于2007年8月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王某未经赵某同意,将女儿姓名变更为王某某,赵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女儿姓氏。

擅自改姓应恢复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的原则。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

现实生活中,子女随母姓的日益增加,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本条的规定,说明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夫妻双方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其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给子女命名时,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该子女未随其姓,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将子女的姓氏变为随自己的姓,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裁决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

另外,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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