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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男子索要彩礼,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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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男子索要彩礼

2011年2月,男青年小吴与女青年小林在相亲会上相识,3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小林还怀了身孕,于同年11月进行人流手术。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热恋期间,小吴先后为小林购买钻戒一枚、18K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还通过以旧换新购买千足金项链一条。此后,小吴、小林商定于2012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16日举办婚宴,并提前预订了酒席。不料,就在领证前几天,双方发生矛盾,闪电分手。婚没结成,彩礼该不该退?此后数月,双方争执不下。小吴遂将小林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彩礼金和首饰。今年1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

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3月24日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吴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判决小林返还小吴钻戒及18K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及千足金项链各一条。“送彩礼,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方打收条作证据吧?”小吴表示可能会上诉。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本案中林某显然是以结婚为目的,且做过人流,不属此类情况;同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在谈婚期间,林某收到的所有金银首饰均应返还,但吴某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金,没有任何证据,且林某否认收到此款,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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