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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案例          2016-07-14 阅读: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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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张某某、李某某双方于1999年9月13日在A县威远镇领取结婚证,于2000年4月19日共同生育女孩李某女,现在A县幼儿园读书。双方婚后与李某某母亲、妹妹在A县威远镇桥头新村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因家庭矛盾,张某某、李某某搬到景谷纸厂单身宿舍区生活,2005年2月因单位拆房,张某某、李某某双方又搬至A县财政局租房住。婚后,张某某、李某某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5月31日晚,李某某酒后回家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住院,经A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张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至2006年6月6日住院治疗,面部缝了两针,在此期间共用去医疗费2 472.32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电磁炉一台、大床一张、一个矮柜、一套沙发、一个衣柜、一套餐桌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上述财产现置于A县财政局住房内。除家庭生活开支外,夫妻共同存款34 525.45元,另2006年4月24日交云景林纸公司住房集资款30 000元。此外,李某某父亲李某甲于1999年3月15日病故,在A县威远镇三棵树37号留下一块110平方米土地。2003年4月8日,李某某将该地使用权转让在自己名下。2003年6月10日,李某某与母亲董必仙私下订立协议,并于2005年12月7日将该土地转让给陈其友,转让费30 000元。

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云南省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要求离婚,李某某亦同意离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可。共同生育的女孩因年幼由女方抚养为宜,李某某方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置于租住房里的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庭审中李某某自愿放弃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在云景林纸公司集资的30 000元房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2 472.32元医疗费,李某某亦同意赔偿,应予支持。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10 000元精神损失的请求,事实存在,应予适当支持,判令赔偿1 000元。

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处理模式也不相同,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我们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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