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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该怎样理解?

婚姻资讯          2016-07-17 阅读: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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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情形的专业解读

(一)重婚。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查证属实,不论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可判决其婚姻无效。但由于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对于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或前事实婚后法律婚这两类重婚类形,审理时应注意谨防将后一无效婚姻作为有效婚姻处理。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于拟制的血亲之间是否可以通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2款关于养父母、养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这种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同样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这种拟制的血亲关系被解除之后是否可以通婚,应该说此时已无法律上的障碍,不宜宣告其婚姻无效。

  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的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固然法律作出这种规定其着眼点在于下一代的优生,如果不再生育似乎就有理由可以不宣告此类婚姻无效。但如果一旦以不再生育作为婚姻无效的例外,则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将会形同虚设。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同时,该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能证实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某种疾病,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其婚姻应为无效。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达结婚年龄的,均不得结婚。

以上是我们律师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的解读,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我们的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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