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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如何,法律效力如何

其他婚姻纠纷          2016-07-19 阅读: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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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如何

首先,夫妻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财产发生混同,除特别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余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双方所获得的金钱,其属于种类物和不可区分之物,无法区分来源,在未分配之前,双方都占有份额。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再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外呈现一个整体,其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双方对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与买卖处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一种不需要对价的处理方式。买卖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新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仍有权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此减少;但是赠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处理,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则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减少,有损其利益。所以,此时如果认定其赠与行为全部有效的话,则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稳定时,一方有可能通过赠与来转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立法原意。
再次,对于金钱共同财产,由于双方都有份额,双方都有权参与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也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德只是民法体系中的原则性规定,其适用应注重考查具体情形。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就一方擅自处分财产造成损失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及十一条分别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救济手段作了规定:一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请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有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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