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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何

其他离婚法律问题          2016-07-24 阅读: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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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项规定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求。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何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损害结果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做了补充,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害行为存在差别,因此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二)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包括一切作为与不作为,而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 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 主观过错

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因此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可以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行为人有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侵权行为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

以上就是有关何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何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离婚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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