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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其赔偿情形有哪些?

其他离婚法律问题          2016-07-30 阅读: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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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所以,在构成要件上,应科学把握。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  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契约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 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新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

根据新婚姻法第4 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婚

这里的“重婚”就是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重婚是对婚姻契约的最严重违反,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或“纳妾”等行为明确说了“不”。还有一条宣言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事由。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许多婚姻家庭的一大突出问题。近年来,完善立法以惩治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新婚姻法多层次、多角度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制。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种损害赔偿情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以上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有哪些?”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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