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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男方支付天价抚养费 侵害原配利益小三遭败诉

婚姻资讯          2012-08-06 阅读: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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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小三生下私生女,隐瞒妻子签订天价抚养协议

2006年,年轻貌美的林某与已婚男子方某擦出了火花。2008年夏天,在知道方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林某生了个女儿。方某开始还对母女俩不错,后来逐渐对林某母女俩冷淡下来,他去探望得越来越少,甚至在孩子生病时,他都不出现。原来,方某此时有了危机感,他害怕有一天私生女的事情被自己的妻子发现,所以开始想着跟林某断绝关系。

2010年6月,方某约林某出来谈判,并找来朋友阿亮作证。谈判的最终结果是,林某以女儿的名义与方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方某向林某支付2010年至2031年女儿的抚养费460多万元;另外,方某还要以女儿的名义一次性出资购置一套100万元左右的房屋,让女儿可以落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林某必须对有关私生女的事情保密,如因林某的原因使方某的家人知道此事,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签订后男方不履行,小三将男方告上法庭

这份男方瞒着自己的妻子与小三签订的协议最终成了一纸空文,方某没有履行过付款义务,而且再也没有来找过林某。于是,林某绝望之下以女儿的名义将方某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方某履行抚养协议。

法庭上,方某的律师答辩说:该抚养协议是方某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无效;而且即便协议有效,林某违反约定向方某家人揭晓此事,使该协议归于无效。

林某则称,她把当时签协议的过程都录音了,以此可证明自己并没有胁迫方某,并且还有朋友作证,方某家人知道此事也不是她揭晓的,而是方某的老婆主动打电话给她。

天价抚养费侵害原配妻子利益,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在抚养协议中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外第三者受益,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故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对于林某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但方某对他和林某的女儿仍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方某自2011年6月起,承担女儿抚育费每月1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宣判后,林某不服,以女儿的名义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方某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过未成年人一般生活需要,并可能损害合法婚姻配偶及婚生子女的利益,故判该约定无效。法院酌情确定由方某每月支付他与林某的女儿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判决亦不妨碍孩子将来有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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