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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成立条件是什么?

其他离婚财产问题          2016-08-15 阅读:323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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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一方来讲,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以及受到侵犯时应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因而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现行《婚姻法》,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特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针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婚姻法》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婚姻法》保护弱者,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二、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民法的理念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以上就是有关“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成立条件是什么?”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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