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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在哪里起诉,涉外离婚登记机关?

涉外离婚诉讼          2016-08-19 阅读: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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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案件在哪里起诉

涉外离婚案件起诉:

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4、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二、涉外离婚登记机关

离婚登记机关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原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到协议的,双方须到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求离婚,双方无争议的,如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居住所在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回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4、我国在国外的留学生夫妻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离婚及财产分副,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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