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情侣同居生子
据(北青网)讯,河南汤阴县某村的女子李某与邻村男子李某俊相恋,并同居怀孕。
于当年10月举办婚礼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同居之后,李某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然而李某俊在2015年却另觅新欢,李某发现后与其发生争吵,随后与其分居生活。
2016年5月,李某俊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双方发生矛盾,应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故法院只对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法院于是只对李某俊所诉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一)一般情况下,若子女在哺乳期内(一般认为在2周岁以内),孩子一般跟随母亲生活。
(二)若孩子在哺乳期(两周岁)内,男方可以取得抚养权的条件: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有利于男方取得抚养权的条件: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有利于女方取得抚养权的条件: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十周岁以上,有利于女方取得抚养权的条件:
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