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的,定期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三、不让对方看孩子违法吗
《婚姻法》规定,对于探望权,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对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如果对方探望孩子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阻止对方的探望权。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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