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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 过继的法律效力

其他子女抚养问题          2016-10-26 阅读: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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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继

过继,是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也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大多数是为了延续男性继承人而为之。当一个家庭需要后嗣时,就从宗族或其他亲属中,收养一位子女以维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继承人。

闽南与台湾流行过继母系制度,日本、琉球流行一种以赘婿作为养子的婿养子制。当前,我国没有单独的过继法律。对于过继的,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二、过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此可见,“过继”后,过继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过继子女与过继一方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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