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教师上吊自杀生活压力不堪重负
据(北青网)报道,现年40岁的云南车德小学老师路某,老家在昭阳区守望乡,大约7年前转正成为正式教师。当她在教师宿舍内被发现时,已经不幸身亡,她的一条花色围巾是她用来的上吊自杀的工具。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尸体勘验和调查走访,确定死者用围巾自杀。警方同时发现了她的衣服里留有一份她在白纸上留下的“遗书”,没有落款和日期,内容是:“生有何所欢,死有何所惧。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
据了解,经济上的负担是她“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她一个人苦苦支撑着几个家。她的经济一直是紧巴巴的。知情人透露,路某微薄的工资收入不仅要承担自己和新建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每个月还要支付由前夫抚养的儿子的生活费,承担年迈多病父母的医疗费、赡养费,还要不时接济经济上贫困的嫂子(哥哥已去世)、姐姐、妹妹一家。
二、收入低还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么
揭某工作变动后经济状况明显下降,可能对其生活造成困难,属于法定应当变更的事由。如果并未造成其生活困难是不能准予其减少抚养费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据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约定的小孩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