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岁男童被女子当街拖走
环球网消息,前日下午3点27分左右,福州福马路鼓山中学公交车站附近,一名7岁男童被一年轻女子从数百米外的小区拖拽到路口,因小孩反抗和哭泣,年轻女子将他按压在路中。一名开奥迪车的女司机和路边葱饼店父子俩,感觉异样,上前将小孩救回,并送回男童父母手中,而女子则被警方带走。
其家人称,当时他们准备一起出门,因孩子要下楼丢垃圾,先下楼。几分钟后,他们下楼没有看到孩子,就在小区内到处找,当好心的大学生将孩子带回时,他们才知道发生了这事。对于好心市民的举动,他们很感激。
对于当时抢小孩的年轻女子,男童家人称“完全不认识”,因孩子受了不小惊吓,身上有擦伤,他们昨日已经离开市区。
二、行为人系精神病人
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在询问中民警发现女子语无伦次。经查,年轻女子是江西人,20 多岁,患有精神疾病,前日突然发病,自称当时想念家中女儿。目前,该女子已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救治,家人也正在赶来福州。
三、精神病人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规定,精神病人根据实际情况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无民事能力人。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按其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划分。
民事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