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男子新婚后强奸岳母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资讯          2016-11-21 阅读:581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男子新婚后强奸岳母

广西新闻网讯,吴某对岳母实施强奸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而后,其妻子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许农某与吴某离婚。农某与吴某在2015年3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无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于2016年1月强奸了农某的母亲,于2016年3月2日被西林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3月被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强奸农某母亲的刑事诉讼案件,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作出判决,确认吴某构成强奸罪。吴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未提起上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吴某离婚。

吴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农某的母亲,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准予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婚姻无效、可撤销或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国外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等。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