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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熟睡中被丈夫强暴300次 婚内强奸的法律性质

婚姻资讯          2016-11-29 阅读: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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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熟睡中被丈夫强暴300次

这名女子叫萨拉,萨拉在睡梦中被丈夫强暴2年后,才开始怀疑有什么不对劲。每天早上醒来,她还昏昏欲睡,才意识到可能在睡梦中遭丈夫猥亵了。有时候她就装睡,看看会发生什么。一旦丈夫发现她没睡着,就立即停下来。这个时候她只有离开卧室去看电视。

当丈夫外出工作时,萨拉就告诉邻居他的丈夫是怎么对待她的。邻居鼓励她报警,经过调查后,警察设法打开了她丈夫的电脑,发现了其中录制的强奸视频。直到2014年3月份警察让萨拉观看这些视频后,她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她看了16段视频,有些视频里她根本就听不到自己的呼吸,也没有动作,就像个死人一般。她真不敢相信她的丈夫就是她在酒馆里认识的那个人。

最终,她的丈夫承认了26起强暴,被判有期徒刑12年。萨拉也大胆地说出了她所受的折磨,希望能够提醒大众清醒地认识到虐待的严重性。

婚内强奸的法律性质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一、全盘否定说

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二、全盘肯定说

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中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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